根据现行法律,房屋所有权并不是终止主要住宅租赁的依据。事实上,即使租赁协议规定了更短的期限,房地产的最短租赁期也是三年。
但是,除非有以下严重原因之一,否则不太可能被驱逐:
- 如果租户停止支付租金;
- 如果租户改变房屋的使用顺序。
在所有其他情况下,即使业主希望将房屋用于私人住宅,现行立法也相当严格。
它规定,只有当业主想将该房产用于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商品房时,才会发生这种情况,并且前提是在同一城市或其郊区没有其他符合要求的私人房产。其专业活动。
事实上,在这种情况下,他可能需要向租客支付一笔赔偿金。 此外,如果业主声称拥有该财产的所有权,但最终因此不使用该财产,他可能会支付额外的赔偿。
根据现行立法,业主的占用不能成为终止主要住宅租赁的理由,因为第 1703/1987 号法律规定将此作为终止租赁的法律依据,但该法已不再适用,考虑到第 1703/1987 号法律第 2(1) 条,该条已替换如下:
“如果将出租房屋用于主要住宅或混合用途(住宅和商业),如果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所有者、其配偶或子女不在同一城市或其郊区拥有私人房屋, , 出租人或者业主为满足业务活动的需要,可以解除租赁合同,并在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要求将租赁房屋归还私人使用; 但不得早于租赁开始后三年。
终止合同的必要条件 是指拥有租赁财产的意愿和能力。 在这种情况下 终止合同的后果自合同交付给租户之日起六 (6) 个月生效。 在所有其他方面,适用本法关于房地产所有权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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